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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明交通,你我有责 ——十二个一律”,请您细读

作者:    发布时间:2019-05-06    点击数:  次

为全速攻坚全国文明城市创建,深化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攻坚行动,依法严厉整治交通违法乱象,严厉打击危及交通安全的各类重点交通违法犯罪行为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,特制订“创文明交通治秩序乱象”路面严管整治行动“十二个一律”,对交通违法实行严管整治。

、驾驶、乘坐电动车未佩戴安全头盔,一律现场训导。

二、“两非车辆”违法上路的,一律扣留车辆。

三、驾驶电动车闯红灯、不按规定车道行驶、逆向行驶、违法载人、安装遮阳伞的,一律依法从重处罚,接受现场教育,情节严重的依法处以行政拘留。

四、行人闯红灯、随意穿越道路、翻越隔离护栏、横过道路等交通违法行为的,一律依法从重处罚,接受现场教育。

五、违反禁令标志、禁止标线指示停放或临时停车的,一律依法拖移、罚款并记分。

六、驾驶机动车不礼让斑马线、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、开车打手机、不按规定使用灯光、不按规定车道行驶、违法变道、非法车辆改装、遮挡或污损机动车号牌、使用假牌假证及驾乘人员车窗抛物等行为的,一律依法从重处罚。

七、驾驶公路客运、旅游客运、公交车、出租车、货车、低速农用车、变形拖拉机,发生超员、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及交通违法行为逾期未接受处理的,一律依法从重处罚并抄告主管部门。

八、 中型、重型货车及挂车未按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装置的, 一律不予办理货车通行证。

九、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,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机动车所有人、管理人一律依法刑事拘留。

十、全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和国企单位工作人员发生酒驾、醉驾、不礼让斑马线、机动车违法停车、驾驶电动自行车不戴安全头盔及其它严重交通违法犯罪行为的,一律依规抄告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、同级文明办、纪委监察机

十一、对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单位、个人,一律列为失信惩戒重点监管对象。

十二、驾车冲撞卡点或其它妨碍执法涉嫌犯罪的,一律依法刑事拘留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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