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舟教计〔2015〕9号
关于明确舟山市市本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
资助政策的通知
各直属中小学、幼儿园:
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直属中小学、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,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教育的权利,根据浙财教〔2014〕30号、浙财教〔2015〕9号、浙财教〔2015〕90号文件精神,结合市本级财力,现就明确我市直属中小学、幼儿园学生资助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资助政策的主要内容
(一)资助对象
资助对象为以下四类:
(1)低保家庭子女、福利机构监护或五保供养的未成年人、革命烈士子女和革命伤残军人子女以及残疾学生(以下简称一类资助生);
(2)低保边缘家庭子女(持困难家庭救助证,以下简称二类资助生);
(3)因受灾、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(以下简称三类资助生);
(4)低收入家庭子女(家庭收入标准为家庭年人均收入在1万元以下,以下简称四类资助生)。
(二)免学费、免保教费
免学费对象及内容:
对在我市直属普通高中就读的一类、二类资助生免收学费、代办费,三类资助生免收学费。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、二、三年级所有在校学生免除学费。
免保教费对象及内容:
对在我市直属幼儿园就读的一类资助生免收保教费。
免除办法:
对免学费、免保教费对象入学开通绿色通道,直接免缴学费和保教费。
(三)生活性补助
补助对象、项目及标准:
(1)对普通高中一类资助生发放国家助学金,每生每年3000元,其余三类资助生标准提高到每生每年2000元。
(2)对中职在校高一、高二年级上述四类资助生发放国家助学金,标准提高到每生每年2000元。
(3)义务教育学校为上述四类资助生免费提供每周5餐荤素搭配、营养合理的爱心营养午餐,免收伙食费。每学年按10个月计算,每生每年资助标准提高到1000元。
上述政策自2015年春季学期起实施。今后,根据全省资助政策变化和我市财力水平,适时对资助标准进行适当调整。